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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知发〔2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全市商标品牌价值和创造运用水平,加强商标品牌培育,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市商标品牌培育补助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6日
重庆市商标品牌培育补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价值和创造运用水平,加强商标品牌培育,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权利人在本市申请商标品牌培育补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商标品牌包括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产业集群品牌及区域品牌相关商标。
第四条 商标品牌培育补助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自愿申请、择优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统筹实施,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申请受理、初审和汇总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申请商标品牌培育补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及依法取得商标注册登记的商标权利人。
(二)商标权利人积极、有效地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打击跨类别侵权行为、防止商标淡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声誉与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和管理制度,具备明确的品牌发展战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显著的区域特色与特有品质;商标的运用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申请培育补助的商标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或其它形式的商标培育补助资金;
(四)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补助范围;
(五)商标全体权利人同意申请;
(六)不存在被提起撤销、宣告无效申请或商标权权属争议诉讼的情况,未处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七)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培育补助,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品牌培育补助申请表;
(二)证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章 培育补助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商标权利人择优给予一次性培育补助资金2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补助;同一商标分别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补助;地理标志商标所涉及的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的,不予重复补助。
第四章 评审和发放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接收区县知识产权部门推荐资料和组织开展评审。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推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若资料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时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原则和条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相关评审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拟培育补助名单,并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培育补助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培育补助名单。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培育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进行集中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人员与培育补助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及培育补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培育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培育补助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审核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助;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培育补助资金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培育补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商标品牌培育补助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维权、品牌宣传推广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